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外文翻译资料

 2023-06-19 09: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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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中文译文

以下这些是亚洲地区的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些法律条款。日本商业仲裁协会的标准仲裁条款:本协议各方之间可能产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争议、纠纷或分歧,应根据日本商业仲裁协会的商业仲裁规则,在日本(城市名称)通过仲裁最终解决。仲裁员做出的裁决应是最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香港调解条款: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应首先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并根据其当时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员放弃调解,或以其他方式结束,但争议或分歧没有得到解决,那么,该争议或分歧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并根据其国内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这些是美国的可替代性纠纷解决的法律条款。美国仲裁协会的建筑调解条款:如果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因违反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并且如果该争议不能通过谈判解决,双方同意在诉诸仲裁、诉讼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之前,首先应真诚地尝试通过美国仲裁协会根据其建筑行业调解程序进行调解来解决争议。

伙伴条款:为了有效和高效地完成本项目,项目利益相关者同意在发出开工通知后的10/30/60天内举行一次合作伙伴研讨会。承包商、业主、设计师、分包商、主要供应商和其他重要的项目参与者的主要人员应参加合作研讨会。项目利益相关者打算利用合作技术创造一种合作和凝聚力的精神。伙伴合作研讨会应在一个中立的场所中进行,并应由以下人员协助。伙伴合作研讨会的费用应承担在所有关键的项目利益相关者之间平均分配,由承包人和承包商平均承担。最初由承包商承担,然后作为项目的正常费用转给业主。后续的小型会议或研讨会可在项目利益相关者同意的情况下定期举行。

争议审查委员会条款:为了提供一个项目层面的论坛,对争议进行早期、客观、合理和非约束性或者约束性的审查,各方同意在本项目开始时设立一个争议审查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符合当时有效的争议审查委员会的规则、程序和议定书。争议审查委员会小组应由承包商指定的一名成员、业主指定的一名成员和由这两人选定的第三名成员组成,第三名成员应担任争议审查委员会的主席。此后,应以符合各方需求、争议审查委员会的指示和《争议审查委员会规则、程序和议定书》的方式管理争议审查委员会的程序。

公共资源中心的微型审查条款:双方将根据《公共资源中心微型审查程序》[当时有效或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有效],真诚地尝试解决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并按该程序附件的格式签订启动协议。

CPR模式多步骤争端解决条款谈判:

(1)行政人员之间的谈判:双方应本着诚意,试图通过有权解决争议的行政人员之间的谈判,迅速解决由本协议、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这些行政人员的管理级别高于直接负责管理本合同的人员。任何人都可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没有解决的任何争议。在通知送达后15天内,收到通知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交一份书面答复。该通知和答复应包括:①该方立场的声明和支持该立场的论据摘要,②将代表该方的主管人员和陪同主管人员的姓名和职务。在最初通知送达后的30天内,双方高管应在双方都能接受的时间和地点会面,此后在他们认为合理、有必要的情况下会面,以试图解决争端。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所有合理的信息要求都将得到满足。根据本条款进行的所有谈判都是保密的,就适用的证据规则而言,应被视为妥协和和解谈判。

(2)调解:如果在最初的谈判通知送达后[45]天内,[或如果双方未能在[30]天内会面],争议仍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方式解决,双方应努力根据CPR调解程序[当时有效或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有效]进行调解,[但是,如果一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参与谈判,另一方可在[45]天到期前启动调解。]除非另有约定,各方将从CPR争端解决程序的杰出中立者小组中选择一名调解员。

(3)仲裁:由本[协议][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其违约、终止或有效性,如果没有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在启动调解程序后[45]天内]通过调解解决的话[在指定调解员后[30]天内],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或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有效的]《CPR非执行仲裁规则》,由[一名独立的仲裁员][三名独立公正的仲裁员,每方应指定一名][三名仲裁员,每方应根据规则第5.4条规定的“筛选”指定程序指定一名],通过仲裁最终解决。[三名独立公正的仲裁员,其中任何一方都不得指定];[但是,如果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参加谈判或调解,另一方可在上述期限届满之前开始仲裁]。仲裁应受《联邦仲裁法》,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可以根据仲裁员做出的裁决进行判决。仲裁地点应是(城市,州)。

(4)诉讼条款:如果在启动本协议规定的非约束性程序后[90]天内,争议没有得到解决,本协议不排除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起诉讼;但是,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参加非约束性程序,而另一方没有参加,要求方可以在上述期限届满前提起诉讼。

两种非常不同的调解风格是促进型风格和评价型风格。下面的文章解释了更多关于这两种调解风格。社区调解员倾向于使用促进型风格;商业调解员倾向于使用评价型风格。

评价型调解员假定,参与者希望并需要调解员提供一些指导,以确定适当的解决理由—基于法律、行业惯例或技术。调解员凭借其经验、培训和客观性,有资格提供这种指导。

促进型调解员假定各方都很聪明,能够与他们的同行合作,并且能够比他们的律师或调解员更好地了解他们的情况。因此,各方可能会制定出比调解员可能创造的任何解决方案更好的解决方案。由于这些原因,促进型调解员假定他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和澄清各方之间的沟通,以帮助他们决定做什么。

促进型调解员认为,调解人提出自己的意见是不合适的,原因至少有两个。首先,这种意见可能会损害公正的形象,从而干扰调解人的工作能力。其次,调解人可能对案件的细节或相关的法律、行业惯例或技术了解不够,无法提供明智的意见。

在选择调解员时,“主题专业知识”有什么意义?该术语可能意味着对法律、行业惯例或与争议有关的技术的充分理解。例如,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具有主题专长的调解员可能熟悉专利法和诉讼、行业惯例、相关技术或熟悉所有这三个领域。

当事人向调解员寻求评价、评估、预测或建议时,通常会增加对专业知识的需求。所需的专业知识种类取决于各方所寻求的评估或指导。如果他们想预测在法庭上会发生什么,他们需要一个在相关诉讼中具有丰富背景的调解员。如果他们想要关于如何构建未来商业关系的建议,调解员就应该了解相关行业。如果他们想提出新的政府法规(如在监管谈判中),他们可能希望保留一个了解行政法和程序的调解员。

相反,如果各方认为有能力了解他们的情况并制定潜在的解决方案,单独、联合或在外部专家的协助下,他们可能更喜欢在调解过程中具有高超技巧的调解员,即使调解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只需要对相关的法律、行业惯例和技术有一个粗略的了解。事实上,过多的专业知识可能会使一些调解员倾向于更具评价型的角色,从而干扰制定创造性解决方案的开发。

这是最近由纽约市建筑调解公司进行调解的一个建筑调解的故事。在四个小时内,双方在一个典型的建筑纠纷中达成了和解,该纠纷经历了一年的紧张谈判,在他们得出“我们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的结论后,谈判中断了。

参与者:双方共同选择了一名建筑调解员,以帮助他们打破僵局。调解是由一个承包商发起的,目的是收取额外费用,据称是由于他的一个分包商在为纽约市一个市政机构建造的项目中被过度检查而造成的损失。承包商的三人小组:承包商、分包商和分包商工作领域的一名专家。面对该工程处的五人小组:其变更单负责人、首席建筑师、项目经理、项目的施工经理(独立承包商)和工程代理人为该机构雇用的测试公司的一名现场检查员。双方都没有律师;如果对方没有律师代理,则该工程处不包括其法律工作人员(调解员不是律师)。

联席会议:与许多建筑调解不同的是:调解室里的气氛很融洽。后来发现,由于承包商和分包商在工程处以前的项目中做过工作,而受到了高度重视。这种双方都希望保持的关系是建筑业的支柱。与仲裁或者诉讼相比,通过调解解决争端可以鼓励这种关系的继续,合作解决,而不是敌对的、不留情面的、导致裁决的决定。

诉讼开始时,对基本规则进行了解释。然后,每一方都对其案件进行了陈述。调解员根据各方在第一次会议前提交的信息,已经熟悉了各方的基本立场,在陈述过程中插入问题和评论,部分是为了获得各方对其理解问题的信心。这通常是通过重新表述从不同角度做出的陈述来实现的。这也让每一方从他们以前可能没有考虑过的角度来看待问题。每一方都有机会在另一方发言后提出问题并发表意见。

调解员必须能够识别和发掘利益。从表面上看,检查员按小时付费,尽可能多地检查是符合他的最大利益的。如果这个要求是有道理的,那么反驳所谓的过度检查也是符合工程处工程代理人的最大利益的。他的公司被工程处雇佣来降低成本,公司雇佣了检查员。他不想在一个预算紧缩的城市里,与双重浪费的市政资金、过度检查的额外费用和分包商的索赔联系在一起。

而且,在调解开始后,发现意料之外的利益是很正常的。有时,同一方的参与者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如果调解人像提出“唱衰论者”的问题那样探讨利益,利益就会在私下的核心会议上提出,而绝不是在联席会议上。调解员不得在一方在场的情况下暴露另一方的弱点。

分包商在其陈述中声称工作规范被现场检查员误解了。他声称他的表现被要求达到比规范和行业标准更高的标准。此外,他还声称他被过度检查了。两者的结合导致了额外材料的损失和劳动力成本的提高,而这是他在投标时没有预料到的。

分包商发言后,他的专家对规范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对分包商所在的行业普遍存在的工作表现习惯进行了解释。专家最后分析说,检查员对下属工作的要求远远超过了这两个标准。

工程处的陈述,包括其五人小组中每个人的努力,声称所要求的工作、质量和所进行的检查数量符合工作规范和行业标准。总建筑师总结说: “这就是我们买的东西,这就是我们有权得到的东西。”

随后,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讨论。调解员的主要作用是澄清问题,帮助各方缩小分歧,保持交流的重点和秩序,这项任务的难度与人数、利益的多样性以及直言不讳的人数成正比,在建筑纠纷中,大多数人都是如此。双方都不愿意改变最初的立场,因此,当讨论没有新的突破时,调解员宣布联席会议休会,第一轮会议开始,首先是承包商。

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核心会议:经过一番讨论,该工程处及其专家同意,对该规范的解释可以比他们在联席会议上承认的更有利于该工程处。调解员还指出,他们的生产力损失和损害赔偿是以汇总的方式计算的,没有备份,如果争端最终出现在法庭上,就会更加详细(和昂贵)。他们同意诉讼费用(仲裁不在他们的合同中)会使成功的诉讼化为乌有。

每个承包商和分包商都面临着这种“收款成本”的困境,因为他们的索赔金额不大,但却面临着一个财力雄厚的顽固对手,或者是一个内部的、带薪的法律人员。分包商同意采取合理的方式,并准备降低他的要求。承包商同意了,因为他在这个结果中唯一的经济利益就是他在分包商的索赔中的管理费和利润加成。

与该工程处的争论持续了较长时间,而且更加微妙。调解员再次对该工程处对规范的解释进行了假意反对式的辩护。一开始,检查员很坚定,直言不讳,而工程代理人则保持沉默。工程处的三名工作人员对工程处的立场表现出信心,每个人的热情都与他们在项目中的个人参与度成正比。

为什么检查员的检查如此密集?他重申这是规范要求的,即使没有要求,他也观察到了分包商最初的表现有缺陷,因此有理由对分包商的表现进行持续、密切的审查。这与该分包商在前一次核心会议上的发言相反,他说他的工作没有受到检查员的批评,也没有得到纠正。检查员被告知,当被问及他是否能提供检查报告来支持对有缺陷工作的观察时,他不能;当他从调解室打电话给他的办公室时也不能。

调解员向总建筑师展示了当地一个建筑案件裁决的节选,其中指出:“法院将寻求一个合理的聪明的投标人,这个投标人应具有其行业的技术和贸易知识,知道如何阅读和解释技术工程规范,并按照这些规范进行施工。”总建筑师在联席会议上赞扬了承包商和他的分包商以前为工程处所做的工作,他读后没有发表意见。

项目经理担心,如果提出索赔,消息会传出去,导致工程处其他项目的分包商提出类似索赔。他提出而且所有人都同意,调解的一个条件是,所有的事情都是保密的。希望唯一能在诉讼中幸存下来的是一份和解协议。

核心小组最后讨论了工程处的一份文件,调解员认为该文件关于规范和检查的结论支持分包商的立场。调解员从该工程处收到了这份文件,以及调解员在被任命参与此案时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由于不清楚该文件是发给谁的,所以没有给承包商的人看,也没有在联席会议或之前的会议上讨论。在联席会议上,双方都没有提到它。

令人惊讶的是,但并不意外,首席运营官和总建筑师都没有看到这份文件。大型市政机构和在建项目众多的私营公司的高级职员不会看到所产生的每一份文件,即使是像这样一份看起来如此重要且与争议有关的文件。

该文件的作者,该工程处的实地检查主任被传唤到核心小组审查。他不承认该文件的结论,并说这是一个误会并且是不正确的。总建筑师宣称该文件是“内部文件,如果发生纠纷,不需要披露,而且,无论如何,其结论是模糊的”。

于是,负责签署和解协议的工程处代表首席运营官告诉调解员,他想与他的团队私下会面。

另一次联席会议:此后不久,调解员被该工程处叫回调解室。首席运营官说他们想和对方见面。他们希望一些额外的问题得到回答,并希望再次听取分包商的论点。

承包商的团队被陪同回到了调解室。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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