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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逃生方法
本部分分为三节
- :总纲
- :有关逃生途径的规定
- :建筑物使用分类5.1逃生途径的特殊规定
- :残疾人逃生途径的规定
- :总纲
1.本部分的作用
1.1本部分提供了符合“逃生途径”的规定,并应与本规范中的其他部分一并阅读。
1.2认可人士、消防安全顾问及任何负责建筑设计的人士,相信都会认为本部分对确立建筑物条例就多种火警逃生途径所订规定十分有用。
1.3本部分提供指引、指导“如何遵守逃生途径的性能要求”。
2.逃生途径性能要求
2.1逃生途径的性能的规定在第一部分第8小节。
3.适用范围
3.1除下列住用建筑物外,本部分的条文适用于所有建筑物
(1)主体建筑楼层数目不超过三层的住用建筑物;
(2)最高楼层是在地面以上不超过13m水平的住用建筑物;
(3)用于或拟用于供一户单一家庭占用的住用建筑物。
3.2如有任何条例或根据任何条例制定的规例包括任何有关火警逃生途径的条文,本作业守则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当作已否决这些条文。在这方面,请注意下列条例和规定。
(1)《床位寓所条例》(第447章);
(2)《幼儿服务条例》(第243章);
(3)《教育条例》(第279章);
(4)《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
(5)《消防条例》(法例第95章);
(6)《旅馆业条例》(第349章);
(7)《卡拉OK场所条例》(第573章);
(8)《安老院条例》(第459章)。
3.3如遇到在本部分内未有论述的情况,则有关的逃生途径会由建筑事务监督按照个别案的情况决定。
- :有关逃生途径的规定
4.容许居住人数的评估
4.1表2.1及其注释为有关人士提供指引,以便他们就逃生途径的要求。计算某一建筑物或某一建筑的某一部分的容许居住人数应以此表为基础。
表2.1 容许居住人数评估
建筑物使用分类 |
使用区域的类型 |
人口密度(实用面积,平方米/人)或其他规定 |
1.2 |
设有走廊或露台通道的住宅单位,而且每一层楼内的每一道楼梯可供5个或5个以上住宅单位使用。 除去上面的住宅单位。 |
4.5 9 |
1.3 |
唐楼 |
3 |
2 |
登机室,旅馆,酒店,汽车旅馆,接待室 |
床位数量而定 |
宿舍 |
3 |
|
3.1 |
日托中心,托儿所,托儿中心 |
4 |
医院(病人护理区以外的区域) |
9 |
|
病人护理区 |
床位数量而定 |
|
3.2 |
拘留和惩教中心 |
床位数量而定 |
4.1 |
办公室 会议室,多功能厅 工作室 |
9 10 9 |
4.2 |
零售店/百货公司(括商场和公共区域) ——地库、地下、1楼及2楼 ——3楼及以上 |
3 4.5 |
市场,超级市场,展厅,首饰及金饰店,当铺和外币兑换店 |
2 |
|
咖啡厅,餐厅,用餐区,休息室,酒吧 |
1 |
|
银行大厅(向公众开放的区域) |
0.5 |
|
赌场(向公众开放的区域) |
0.5 |
|
设有公共信息和服务柜位的地方(向公众开放的区域) |
0.5 |
|
5.1 |
艺术画廊,展览区,博物馆 |
2 |
电影院: 观影区 大厅 |
座位数量而定 0.5 |
|
舞池 |
0.75 |
|
体育场馆: 站立区 活动座位区 固定座位区 长凳座位区 |
0.5 0.5 座位数量而定 450mm /人 |
|
室内运动设施: 体育/活动区域 站立区 活动座位区 固定座位区 长凳座位区 |
10 0.5 0.5 座位数量而定 450mm /人 |
|
剧院: 座位区 大厅 |
座位数量而定 0.5 |
|
5.2 |
图书馆 |
2 |
阅览室,自习室 |
1 |
|
并非《教育条例》所涵盖的学校教室和演讲室 |
2或者由座位数量而定 |
|
5.3 |
交通工具的客运站,火车站等等 |
基于实际设计和布局 |
5.4 |
公共礼堂,会议厅: 活动座位区 固定座位区 |
0.5 座位数量而定 |
体育馆 |
3 |
|
游泳馆 |
3 |
|
龛场 |
2 |
|
画廊 |
0.5 |
|
6.1 |
商业洗衣店 |
10 |
商业实验室 |
10 |
|
工厂/车间 |
4.5 |
|
商业厨房 |
4.5 |
|
6.2 |
仓库 |
30 |
6.3 |
储存,制造危化品处所 |
30 |
7 |
停车场 |
30 |
8 |
厂房,开关室,变电室等 |
30 |
注:
1.在一个单一用户占用的工业工作场所的容许居住人数将由劳工处处长根据专门的贸易过程而决定。
- 凡属本表指明用途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建筑事务监督厅就有关用途划定将予采用的系数。
- 建筑事务监督同意实际点算会是确定一栋建筑物人口的一种可靠方法。
- 卡拉OK场所的人员容量参考食物环境卫生署发出的《餐厅卡拉OK场所许可证申请指南》。
- 在使用分类5.4中评估游泳池中的乘员容量的使用面积是指游泳池的水面面积。
- 对于使用分类5.4龛场,为避免疑问,除了龛和楼梯的区域位置,规定宽度的出口路线包括走廊“阳台设计方法”和流通领域如电梯大堂等,应将一个骨灰安置使用面积的计算包括在内。
- 对于使用分类8,在使用占用系数时,应使用净占地面积。 如果房间的净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则容许居住人数默认为是零。
5.有关出口路线的一般规定
5.1本部分使用的每栋建筑物应在每层楼层或防火层设有符合本部分规定的出口及出口路线。
5.2每一条出口路线应直接通往最终安全的地方,这条出口路线不应以门或闸关闭,除非这些门或闸是开向出口方向,而且不使用钥匙就可以很容易的从里面打开。
5.3如一道出口楼梯是通往建筑物在任何上层楼面水平的露天地方(例如平台水平),而非直接通往最终安全的地方,这条楼面水平的出口路线:
(1)应设有固定装置(例如扶手或栏杆)足以使人辨认出该路线;
(2)应通往一处最终安全的地方;
(3)应按照本部分和第12.4条的规定,当作有关的安全出口的一部分而设计和建造。
参考图2.1。
5.4在与直接危险区域直接相关的有特殊危险区域的建筑物内,任何特定危险区的出口进入任何出口路线时,都应设有防护门廊。正常危险区域的出口路线不应穿越任何特殊危险区域。
[注: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应通知工作地方的消防注意)条例”(第59V章),设有厨房或食物制备室使用气体燃料或电力作食物生产的餐厅,被视为“须呈报工场”。关于这些场所的逃生途径的规定,见第二部分第13.6条。]
5.5一条出口路线的每一个部分都应随时提供不低于30勒克斯的水平照度。可以由自然光和人造光的组合照明,并设有紧急照明系统,紧急照明系统应合乎《最低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的规定。
5.6一栋建筑物的出口路线不应通入一条私家巷,但如果该条私家巷是一条经过当地铺筑和全无固定障碍物的私家巷,而建筑事务监督亦对该私家巷作为最终安全的地方的完整性感到满意,否则属例外。
5.7如果通往最终安全的地方各出口路线的出口设与互相紧接的位置或其他住宿位置,围着这些出口路线的墙壁应沿着该最终出口处的临街面转延或由该临街面伸延不少于450mm,但任何转延不应使由关出口路线的有效宽度减少。
5.8如果通往最终安全场所的出口路线的出口与安装的门或闸的水平面下降了,便应把门或闸装设与水平下降线移至不少于有关出口路线宽度的距离处。如果这种水平下降包括一级楼梯,应加设标记使人清楚看到该梯级的位置。
5.9一条出口路线的每部分应为净空间不少于2000mm,但可以沿着该出口路线的边墙装设喷淋头,而每一个这样的喷淋头不应:
(1)由这幅边墙伸出超出90mm;
(2)伸出至使有关的出口路线净空间减少超出105mm。
5.10提供的方向和出口标志,应指示安全出口的位置,并协助人们沿着出口路线行进。 这些标志应合乎《最低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的规定。
5.11如果要求的楼梯不能通往天台,则每一楼层的楼梯入口处的显眼位置应固定在下列表格中通知,文字及字符不得少于50mm高。
This staircase has no access to the roof 此楼梯不能通往天台 |
6.单梯建筑物
6.1 根据第8.1条,任何建筑物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不会获准只设一道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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