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遏制强权的战斗机:廉政公署外文翻译资料

 2022-11-09 15: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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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遏制强权的战斗机:廉政公署

T.Wing Lo和Ricky C.C.Yu

廉政公署自1974成立以来,享有严厉打击香港贪污腐败的强大权力。这些权力被批评为严重侵犯人权。随着1991年《人权法案条例》的出台,其中一些权力在法院受到挑战。1994年对廉政公署检讨要进一步削减了其强大的权力。因此,虽然廉政公署成功地保留了一些最重要的权力,但这些权力已变得更具司法局限性,被滥用的可能性已降至最低。廉政公署的支持者认为,权力的压制最终会破坏香港的法律和秩序。然而,年度民意调查显示,没有严厉权力的廉政公署仍然是一名有效的反贪污斗士。因此、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有效的执法与维护人权是一致的,不一定依赖强制性措施。个人权利和集体利益之间绝对没有冲突。

廉政公署(ICAC)于1974年在香港成立,当时英国前殖民地的贪污猖獗。在被控犯有贪污罪之前,警察局长彼得·戈德伯(PeterGodber)的逃亡引发了这场官司的诞生。由于他当时是英国受腐败调查的最高级公务员,他的逃跑引起了公众的强烈抗议。发生了一场“打击贪污,抓住戈伯”的社会运动。年轻人聚集在街上,要求把他从英国遣返。记者和政治家们激烈地与英国人对峙殖民管理。面对巨大的公众压力,总督宣布成立廉政公署。

自1974年以来,廉政公署一直采取以下三个策略来打击贪污即执法、社区教育和预防腐败三个职能以保持香港社会公平公正。作为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它绝对独立于政府。其专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1997年7月1日前英国殖民地的总督)正式直接负责。尽管它仍然完全由公共收入提供资金,但其工作人员不受公共服务委员会的管辖。它的独立性保证了腐败不会受到任何政治和行政力量的影响。

严酷的力量

廉政公署所享有的权力比警方所享有的权力大得多。【1】廉政公署被认为是严厉的和过时的,因为他们是在20世纪70年代为对付猖獗的腐败犯罪而设计的。廉政公署的官员有权在没有法院许可证的情况下搜查任何房屋,并在该房屋内拘留任何人长达3小时。即使在表面证据成立之前,它们也可以通过地方法院的命令扣押嫌疑人的护照长达九个月。它们可以在可能发生犯罪的地方检查银行账户。它们也有权禁止大众媒体在对嫌疑人提出指控之前披露嫌疑人的身份。此外,它最具争议性的权力之一是对任何被起诉的公务员以维持超出其能力范围的生活水平而承担举证责任。【2】

在廉政公署成立初期,这些权力已被批评为严重的社会疾病的“强力药物”,因为它们“并非被设计为“保护无辜”。他们的目的显然是充分认识到他们可能在这一过程中给无辜者带来不便、痛苦、不可弥补的损害,并廉政公署的权力最终对无辜者造成严重的不公为目的来逮捕罪犯。【3】。唐尼进一步补充说,从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来看,建立在几个世纪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公共利益与公民私人利益之间确保合理平衡,以确保追捕犯罪者,以及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处罚: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普遍可以接受,同时寻求保护弱者和无辜者免受他们的州长的高级权力的侵害。【4】然而,廉政公署的支持者认为它的强大力量是有助于根除严重腐败,这被认为是“在法庭上最难成功发现和起诉的犯罪”。任何接受这项艰巨工作委托的执法机构,都应得到立法机关认为其能合理给予的一切协助。【5】.1989年进行的两次意见调查,反映了公众对廉政公署及其权力有效性的看法。受访者普遍同意并接受,廉政公署的严厉权力在打击腐败方面是必要的,尽管其中一些权力侵犯了人权。【6】但在维护人权和维护法律秩序之间进行平衡时,调查结果表明被调查者对后者更为重视。

自1991年《人权法案条例》颁布以来,人权活动家对廉政公署严厉的权力和背离法治原则提出了关注。特别是在6月4日的北京事件之后,人们越来越担心,那些被警察不平等享受的廉政公权,可能会被1997后的香港政府操纵,以达到政治目的。有一种观念认为,廉政公署可能会转变为一支秘密警察部队。它还可能发挥额外的情报作用,例如收集有关其目标的信息,包括高级官员和政治人物的秘密和私人活动和习惯。【7】如果这个观点是真的,那么廉政公署严厉的权力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权造成侵害。

廉政公署与人权活动家之争

20世纪90年代,廉政公署的权力受到公众的严格审查。鉴于其权力与《权利法案条例》不相容,法院的辩护人对其权力的合法性提出了严重挑战。在两个显著的案件中,被告人被控犯有《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和第30条所订的有争议罪行。这些论点可解释为人权活动家与政府就《防止贿赂条例》和《廉署条例》所载条文的有效性争论的补充。

《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有若干“推定”和“反向责任”规定,有助于廉署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检察官在[埃因霍温工业大学]于2014年11月17日23时47分查看的《法院》中证明腐败指控。最显著的“反向责任”条文是《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根据本条,被控公务员须与其官方薪酬不相称的资产如何维持生活水准或如何控制某些生活水准,向法庭作出令法庭满意的解释。有人认为,《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不等于《权利法案条例》第11(1)条。本文坚持举证责任由起诉方承担的原则,证明有罪的标准是无可辩驳的。

1994年12月,前政府高级测量师Harry Kin-Hong Hui成功地撤销了针对他的第10条指控,当时一名地区法院法官同意他的申请,即《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与《权利法案条例》不符。然而,1995年4月,上诉法院推翻了法官的裁决。1995年10月18日,hui被判以非法谋生罪被判处三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在审判过程中,hui提出辩称,他150万美元的不明原因资金和资产中有100万美元是通过赌博赢得的。初审法官裁定,hui为掩盖腐败的痕迹,谎报了自己不明原因的现金,但他的解释并不令人印象深刻。【10】定罪后,新闻界评论说,第10条是有争议的,但在反腐败斗争中运用方便。在少数引人注目的案件中,当政府官员被发现拥有大量金钱或资产,但无法或不愿解释其来源时,第10 条变得至关重要。【11】

从廉政公署的角度来看,第10条罪行是严重的违反《防止贿赂条例》。这可以通过所施加的惩罚的严重程度来反映。【12】如果有人指控公务员长期收受贿赂,并且由于时间推移或证人不在场而难以证明犯罪,则特别有用。如果控方不依赖这一“反向责任”条款,就很难在法庭上证明这一案件,因为通常大多数腐败资金都已转换为合法投资,而且其来源只能由被告人确定。此外,大多数证人要么不在场,要么自己是其他犯罪活动的同谋,法庭根据这些犯罪活动提供证据。因此,廉政公署已尽力保留这项权力及其他有关“推定”的条文,以尽量减少调查的努力及时间,并使在法庭上证明控罪的机会更大。

尽管第10条遭到人权活动家甚至枢密院成员的批评,认为其起草不准确和“不熟练”,【13】但上诉法院对本条合法性的裁决否定了任何违反《权利法案条例》的建议。hui的最终定罪以及由此定罪产生的获得广泛公众支持表明,执法和人权之间的权利平衡已经实现。

《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的含义是(新闻界【14】的第14条,未经授权披露任何告密者或作为廉政公署调查对象的人的详情及身分,即属犯罪。)由于《权利法案条例》的结果,本条文的性质与保护个人、保持廉署调查的机密性和公众获取资料的权利等不同要求相冲突,因此受到审查。【15】该条文随后被修订【16】任何正接受廉署调查的人的身分,并在调查公开时予以充分披露。

1994年9月,《明报》及其三名行政人员被控在每日新闻中披露廉署调查的详情。这项调查涉及到一项据称由土地开发商联合竞拍以压低1994年5月26日政府土地拍卖中出售的一块土地的价格的指控。三名被告均是著名的人权律师代表。他们声称《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应被《权利法案条例》第16条废除,该条保证言论自由。法官休bull;辛克莱尔(Hugh Sinclair)在其裁决中同意辩方第30条与《权利法案条例》不一致。他指出,第30条在协助调查贿赂条例罪行方面的作用并不hellip;hellip;相当于,但恰恰相反,与打击腐败的社会需要不成比例hellip;hellip;这是一项不考虑特殊情况的全面限制。【17】

1995年7月5日,上诉法庭推翻了裁判官的决定,裁定第30条与《人权法案条例》相符。在利顿的判决中,他法官指出,《防止贿赂法》第30 条第一款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被怀疑者的名誉,保护对根据《人权法案条例》指控或怀疑的罪行的调查的完整性。【18】记者们再次提出上诉。该案于1996年提交枢密院。理事会的结论是,第30条并不违反《权利法案条例》。但是,上诉人被宣告无罪,只有在有特定嫌疑犯的情况下才可能有犯罪行为,但本案的调查是初步的,没有针对任何特定的个人。【19】

这一案件再次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不是因为案件本身,而是人权活动家和政府之间的竞争比赛。从一开始,香港记者协会会员就认为第30条侵犯了言论自由,要求对其申请进行更严格的控制。立法委员Christine Kung Wai-Loh坚持认为第30条应作实质性修改,因为这是对新闻自由的完全侵犯。【20】有人建议对第30条进行修改,以明确说明哪些信息不可披露或任何妨碍调查或起诉的行为。【21】在公众压力下,第30条被修改。由立法机关编辑。在下列情况下,披露嫌疑犯的身分不再是犯罪:

(a)已发出逮捕令;

(b)嫌疑人已被逮捕;

(c)嫌疑人已被廉政公署送达通知,要求他提交法定声明,

(d)嫌疑人已获发限制令;

(e)嫌疑人的家已被搜查;

(f)廉署已检取嫌疑人的护照。

最终,人权活动家们在这一轮的竞争中赢得了胜利。

廉政公署检讨

1994年,廉政公署无故解雇前廉政公署业务处副处长Alex Tsui,进一步加剧了争议。他被解职是因为他被指控与不良分子有关联,所以委员对他失去了信心。相反,Alex Tsui 辩称,他之所以被解雇,是因为他对一名曾性骚扰女军官的外籍军官的内部调查结果与运营总监意见不一致。Alex Tsui甚至向警方提出申诉,指责他的上司歪曲了司法程序。【22】双方的争论引发了一场关于廉署透明度和权力的辩论。自由主义者联合起来批评廉政公署违反了某些基本人权问题。因此,廉政公署的工作及有关法例再度受到严密检讨,并在其后进行积极的改革。

人权活动家再次主张,在1974年,廉政公署被授予严厉的权力来处理猖獗的腐败。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廉政公署在一个非常不同的社会和政治环境中运作,检讨其权力及行使权力的方式,以确保其相容。【23】在英国统治前的最后几年中当代社会、文化和法律的改变变得至关重要,在香港恢复对一个政权的控制之前,保守国家对保密和对责任的恐惧甚至远超过遥远的英国。作为廉政专员,他是法官、陪审团和刽子手hellip;hellip;他决定自己的行为是否不受公众监督的权力至少应受到一些限制【24】然而,政府对公众的压力反应谨慎。在同意廉政公署不应该受到改变的同时,Anson Chan总书记警告说,如果香港改变了,腐败的性质就不会改变。腐败仍然是最难发现、调查和起诉的犯罪。公众应相信,廉政公署的广泛权力是正当的,但不容许滥用。【25】

为妥善解决冲突,总督委任一个由九名成员组成的廉政公署检讨委员会,审查廉政公署的权力。以决定1990年的情况是否继续证明其成立时所获特别权力的合理性。委员会还审查了监察廉政公署工作的制度,以防止滥用权力的制衡向政府提供意见。【26】复核委员会于1994年12月发表其报告,并提出建议,实质上旨在遏制廉政专员的权力,避免暗箱操作,以及建议改善廉政公署与警方关系的方法。这些建议不仅对廉政公署的运作和管理施加了制定了一套新的行政和立法限制,而且对廉政公署履行反贪污职责的权力进行了微调。

对廉政公署的影响

1990年对廉政公署施加的立法限制,使廉政公署在打击贪污方面的作用受到挫折。1991年《人权法案条例》的出台,使得一些反腐败立法既相容又不一致。《人权法案条例》强烈反对的两项条例是《防止贿赂条例》和《廉署条例》,因为它们为廉政公署的大部分权力提供法律支持。《人权法案条例》所载23条条文中,有6条与这两条条例直接有关,即:

(a)第5条——人身自由和安全;

(b)第8条——行动自由;

(c)第11条——被指控或被定罪的人的权利;

(d)第14条——保护隐私、家庭、家庭、通信、荣誉和名誉;

(e)第16条——意见和表达自由;

(f)第21条-参与公共生活的权利。

自《人权法案》出台以来,该条例优先于其他条例,导致1992年5月27日立法会修订了《防止贿赂条例》和《廉政公署条例》下的六个部分。【27】然而,有人警告说,该条例可能严重削弱《人权法案》的五个主要领域。它们是贪污案件的罪证、调查权、搜查权、法庭证据的可接纳性和廉署调查的机密性廉政公署的执法权能【28】以下各段概括了《权利法案条例》和《廉署检讨》对廉署施加的法律限制。从以下分析中,很可能会发现他们对廉署履行其控制贪污职能有:侦查权、逮捕权、拘留权等影响。

在廉政公署复核前,廉政专员曾有权调查因贪污而直接或间接协助的贪污指控或其他5项刑事罪行【29】。然而,这种灵活性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这一问题是由Tsui提出的,Tsui辩称,他被解雇的部分原因是,他对廉署对一名外籍人员进行性骚扰内部调查的结果存在分歧。Tsui进一步提出了这一点,这一点后来得到了廉政公署检讨委员会的回应,即廉政公署的司法管辖权应在法律上仅限于处理和主要处理贪污指控,而与贪污无关的投诉应提交警方调查。然而,正如在任何罪行中所发现的,贪污因素很容易被证明,以证明廉政公署的介入是正当的。因此,在执行这项建议方面存在一些实际困难,需要廉政公署和警方进一步探讨,以确定更好的案件转介安排。【30】

另一个引起人们关注的领域是拘留权。在1992年修订前,廉政公署人员被赋权将在任何处所或地方发现的任何人最多扣留3小时,除非在此期间被扣留的人已被逮捕。【31】《人权法案条例》第5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或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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