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大数据产品在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升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与此同时,互联网大数据产品领域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此背景下,我国首例互联网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判决,对于明确互联网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数据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本文以“首例互联网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研究对象,在梳理互联网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数据权益等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该案的背景、判决结果和争议焦点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术研究成果,探讨互联网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数据权益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的边界,以及该案的典型意义和影响。
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互联网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的建议,以期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数据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评析
1.1互联网大数据产品
“互联网大数据产品”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收集、存储、处理海量数据,并基于数据分析形成的,能够满足特定需求的产品或服务”。
1.2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3数据权益
“数据权益”是指数据主体对其数据享有的权利,包括数据占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收益权、数据处分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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