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寒冷的气候中追捕(第二部分)-国家层面实施紧追权外文翻译资料

 2022-11-19 17: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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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rd,Rachel(2009)在寒冷的气候中追捕(第二部分)-国家层面实施紧追权。 南极和南极海洋法和政策不定文件,13。 第1-21页。 ISSN 1034-361X。 访问链接:USQ ePrints http://eprints.edu.au

在寒冷的气候中追捕(第二部分)-国家层面实施紧追权

R.J.贝尔德

(这篇文章本身就是一篇独立文章,也是贝尔德早期对于紧追权研究的延伸:“在寒冷的气候中被捕 - 在南大洋行使紧追权和其他冒险故事”(2007年)11南极和南大洋法律与政策1-37)

摘要

紧追权在国际海洋法中有着悠久的历史。 它被编入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1](公海公约)第二十三条(“公海公约”),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LOSC)[2]第111条中几乎没有改变。虽然这种遗产赋予了学说合法性, 但它也是限制性的,因为尽管公海公约所阐明的权利在过去50年中一直没有变化,但海上作业的环境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海洋捕捞渔业的情况尤其如此[3]

全球渔获量水平和世界鱼和鱼产品贸易继续增加,而大多数鱼类种群仍被划分为充分利用以致过度开发[4]。在沿海国家水域的非法捕捞[5]是对沿海国主权以及有效管理海洋资源的持续和严重的威胁。就像我们生活的其他方面一样,捕鱼业也从工业和技术创新中受益,例如最先进的通信系统,非法捕鱼船上通常都安放着GPS系统和卫星广播[6]。通过非法捕鱼寻求经济收益的人可以轻松利用这些优势从而比沿海当局领先一步。

非法捕鱼从机会主义冒险阶段逐渐演变为一个计划性和组织性的过程[7]。还有证据表明有组织性的企业支持某些非法捕捞活动[8]。然而,沿海国有能力解决越来越多的非法 捕鱼并没有改变,事实上,他们已经通过多年对付不断演变的非法捕鱼业而变得迟钝。 这是因为沿海国家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必须符合其在LOSC下的义务,而非法渔民完全了解这种遵守所导致的限制。

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漫长的谈判期间,沿海和长距离捕鱼国的权利之间发生了不平衡的情况[9]。 有人认为,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需要重新平衡。 正如特勒席勒法官指出的那样,尽管在反对意见中,在伏尔加案中:但应该认识到,情况现在已经改变。 很少有渔船是国有的。 今天的问题来自私人拥有的渔船,经常在船队中运作,在非法捕鱼和检测往往很困难的地方追求丰厚的回报。 渔业公司高度资本化和高效率,其中一些是不择手段的。 船旗国必然会对其船只进行有效控制,但这种情况通常会因为这些船只经常更改名称和旗帜而变得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在包括本案在内的法庭最近的案件中,虽然船旗国由一名国家代理人代理,但案件呈报的主要负担由船舶所有人保留的私人律师承担。 船东,经营者和渔业公司与沿海地区之间必须有一个新的“平衡”[10]

重温紧追的权利?

本文的目的是研究近期在南太平洋行使紧追权的国家实践(主要由澳大利亚)。 在20世纪90年代末和21世纪初期,属于CCAMLR应用领域的水域被非法渔民淹没。 在沿海国家海域内,在广袤而不适宜的南大洋进行执法行动是有问题的。 有记录的三项最长时间的紧追行动是由澳大利亚进行的,其中两项已成功完成[11]。这些追求的几个方面值得进一步分析,因为它们说明目前非法捕鱼活动非常强有力地进行,并且限制了第111条的严格和字面适用对沿海国阻止非法渔民的能力的限制。

本文还建议在国际法框架内可以做些什么来帮助沿海国与非法捕鱼作斗争。 在这种情况下,值得注意的是,只要二十年前,作者承认,追赶权需要现代化以适应当前的捕鱼环境。 艾伦说:传统紧追权的主要内容主要建立在更适合“当地渔业,三英里领海和望远镜观察”时代的假设上,而不是以现代由远水船队 工厂拖网渔船,200英里专属经济区,雷达,航空摄影,水下传感器和卫星观测为时代背景[12]

同一位作者提出了一些问题,虽然这些问题仍未解决,但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问题,其中前两个问题是由南方支持者于2003年对澳大利亚船队对Viarsa紧追的事实提出的:

bull;可以使用无线电信号来提供所需的停止命令?

bull;是否可以使用雷达追踪不受目视观察的船只?

bull;保持船舶持续观测的高空飞行器或卫星能否满足这种紧追需求?[13]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需要在审查国家实践之前了解紧追权的框架。 本文考虑的核心问题是:(1)实际行使权利受到LOSC第111条规定性和累积性要求的束缚以至于在当前的海洋环境中,它只不过是沿海国当局的空洞承诺? 此外:(2)国家在追捕和逮捕非法渔船方面的做法是否足以使人们对如何行使权利有新的了解(并达成一致)?

国际海洋法中的紧追权

紧追权利以习惯国际法的原则为基础。[14]这是船旗国在公海专属管辖原则的例外。 它使沿海国能够在实施犯罪时执行其法律,并继续在沿海国家海域以外追捕违规船只。由于这是对船旗国主权的侵犯,因此在行使紧追权时需要满足一些程序性条件。 这些被列入了LOSC第111条。

国际海洋法法庭已经指出,这些“行使追求权的条件......是累积的。 任何一个都必须满足在“公约”[15]下是合法的。这些条件在下面进一步详细审查。

紧追权和渔业执法权

关于渔业管理,紧追权一般与违反沿海国家渔业法有关。 在执行渔业法时,澳大利亚参与了有史以来最长的三次紧追权的行使。[16]这些紧追中的两项成功实现了登船成功,但它们一直充满争议。

在2004年为纪念“海洋法公约”生效十年后的一次讲话中,当时的外交部长宣布澳大利亚政府正在努力实现21世纪的“紧追权”的定义。[17]这一讲话正值行使紧追权的可行性受到严密审查的时候,可能更多是关于政治姿态而非实际行为,因为后续没有采取直接行动来发展澳大利亚的立场。 根据部长的说法,中心问题是在现代背景下应用紧追权理论。 也就是说,通过考虑基于卫星的遥感技术和其他遥感技术,以确定和追踪“非法船只”。[18]这种思想 回应了艾伦在1989年提出的问题。

表1:澳大利亚实施的紧追权

船只

日期

追及距离

结果

援助性质

南托米

2001.4

3,300 英里

(14 天)

船在南非开普敦以南320英里(南非EEZ以外)被捕,并被送回澳大利亚的弗里曼特尔。

澳大利亚的军事人员通过南非的军舰登船。

莉娜

2002.3

14 天

船在2001年12月逃脱逮捕。南方的支持者燃料不足。 2002年2月,随后发现的船只登上了船只。

Viarsa

2003.8

3,900 英里

(21 天)

船只在开普敦以南2000英里处被捕,并被押回到澳大利亚的弗里曼特尔。

南非官员在南非的支持下,提供了约翰罗斯和英国渔业巡逻船Dorada和南非破冰船Agulhas

满足紧追权的要素

其中一个基本要求是追求“热”或即时。[19]也就是说,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开始追捕。 允许追捕的基础是将被指控的罪犯置于同样的位置,好像他在犯罪时被逮捕一样。[20]

除了追求立即的要求之外,第111条的措词还确定了有效行使该权利的一些先决条件。 这些是:

bull;沿海国必须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该船违反了该国的法律和法规;[21]

bull;当外国船舶在该沿海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毗邻区内时,必须开始紧追;[22]

bull;紧追不得中断;[23]

bull;船舶进入本国领土或第三国领海时停止紧追权利;[24]

bull;只有在视觉或听觉信号停止一段距离后才能开始紧追,以使其能够被外国船舶看到或听到;[25]

bull;紧追只能由战舰或授权的政府船只行使,这些船只有明确的标识和可识别的标志

这些先决条件将在下文进行进一步讨论,一些在紧接着的部分以及“沿海国家面临的挑战”之下。[26]

好理由

第111条第(1)款要求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船舶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国际法委员会(ILC)于1956年通过了这一措词,理解为区分犯罪已确定和仅仅是怀疑。 因此,“有理由相信”是建立在强烈表明的基础上,而不仅仅是怀疑或假设犯罪已发生。[27]

在现代海洋渔业方面,有时当局强烈希望通过在执法方面采取强硬措施来遏制所有非法外国渔民。 澳大利亚专属经济区内是否仅有一艘装有鱼的外国渔船目睹足以让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该船未经许可从事捕鱼活动,或仅仅是行使无害通过权的鱼船 抓到公海? 该渔船可能没有捕捞许可,根据“渔业管理法”(1991)Cth,这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

当她被捕时,考虑在Viarsa上五名渔民无罪释放。 他们被指控在AFZ内非法捕鱼。 据称辩方律师被告知说:“当局没有看到在澳大利亚渔区捕鱼的男子,案件完全基于间接证据。”[28]对渔业犯罪的无罪释放并不意味着缺席 有一个“好理由”认为Viarsa犯了罪。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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