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道德哲学中的“自由”概念
原文作者 Md.Abdul Muhit
自由概念(Freiheit)在康德的伦理理论中起着核心作用。道德法则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1]](387)的第一页被称为“自由法则”;在第三节的开头,康德宣称自由意志和道德法则下的意志是“一体的”。在康德看来,“自由”是纯粹理性体系乃至思辨理性体系整体架构的基石在所有纯思辨理性的思想中[[2]],只有自由的概念为我们打开了通往超感官的途径。然而,它提供给我们的所有知识都属于实践秩序。最重要的是,自由的概念涉及行动,尤其是道德行动。它是“所有经验主义者的绊脚石,但对于批判性道德主义者来说,却是最崇高的实践原则的关键,他们认为,通过它,他们必须理性行事。”(CPrR:7)
自由问题出现在康德哲学的不同视角和不同层面。本文将专门讨论康德在其道德哲学中关于自由的论述,尤其是在《实践理性的基础与批判》中。与自由概念相关的问题是:康德是一个“相容论者”(一种大致认为自由和决定论是相容的观点)还是一个“不相容论者”(一种认为自由和决定论不相容的观点;自由和决定论本质上是矛盾的,相互排斥,因此它们不能自然和谐地存在)?本文也将试图解决这个问题。
1.1.纯粹理性批判中的自由
作为我们在康德的伦理著作中对自由概念的讨论的预备,我们将首先简要介绍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对自由的看法[[3]]。在第一次批判中,康德关于人是自由的论点分为两个阶段。在这里,他认为自由的可能性并没有被我们对世界经验的性质、科学知识的要求或任何正当的形而上学理论所排除。这一论点依赖于康德的先验唯心主义。康德声称,经验是根据两种形式的直觉——空间和时间——以及十二个类别构成的,其中一个是因果。因为这些直觉和类别提供了我们经验的结构,所以我们先验地知道,我们的任何经验都是时空的,并且将符合一系列自然原因,这些自然原因是可能经验的对象。然而,由于这些直觉和类别构成了我们的经验,我们无法应用它们来了解他们自己。”在论证这种先验唯心主义的背景下,康德提出了几个悖论,其中第三个悖论强调了存在自由和不存在自由的主张之间的冲突。[[4]]这种矛盾的产生是因为,虽然理解需要根据(暂时的)先验原因来解释每一个经验对象,但理性要求这个原因是充分的,这样就不会留下任何需要解释的东西。只有一个本身不在世界上的原因才能达到这一目的,因为世界是由时空因果关系构成的,因此每一个结果都是先前的原因。
最终,康德认为,矛盾的解决取决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一个人可以区分事物本身和事物的外观。因为经验是根据因果关系的规律来构建的,所以除了由先前的原因所决定之外,什么都不能经历。因此,没有什么能体验到自由。但可以想象的是,自由事物本身为一系列按照自然规律排列的现象提供了基础,而这些自由事物既不需要也不允许进一步解释进一步的原因。因为这些事物本身并不是按照人类理解的图式范畴来构造的,所以它们不能被认为是我们经验的可能对象。他们“打倒”外表的方式充其量只是与外表相互打倒的方式类似。但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至少表明,人们对自然因果关系所知的一切都不能排除某种自由。正如他所解释的,
我们甚至无意证明自由的可能性。因为在这方面,我们也不应该成功,因为我们不能仅仅从概念中先验地知道可能在任何真正的基础及其因果关系中,我们唯一能够展示的,以及我们唯一关心展示的,是hellip;hellip;通过自由的因果关系至少与自然不相容。(A558/B586)
因此,在第一次批判中,康德的目标只是为自由打开一个空间。在论证的第二阶段,即在第二次批判和基础中,康德论证了自由的现实性。在康德实践哲学的这两部主要著作中,康德声称人们有道德义务是“理性的事实”。康德用“我们立即意识到”这一事实来支持自由的现实。
2.2.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的自由
在《基础》的第三节中,康德用自由的概念来解释或澄清自治的概念。这一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对自由的“消极”和“积极”概念的区分。康德声称,积极的自由概念“源于”消极的自由概念。康德的否定性描述让我们关注自由意志不是什么,也就是说,由“外来原因”或外部事物决定(基础:446)。康德的正面描述吸引了我们对自由意志的思考,即康德告诉我们的,由理性决定的自由意志。
在《基础》中,康德将以下“自由的定义”称为“否定的”(446):
既然意志是生物理性的一种因果关系,那么自由就是这种因果关系的一种属性,通过这种属性,意志可以有效地独立于外来因素
正如自然必然性是所有非理性存在的因果关系的属性一样,非理性存在决定了它们受外来原因的影响而活动。
通过“外来原因”,康德在头脑中有自然法则。对他来说,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是一种因果关系,不同于并独立于自然的因果关系,即他在这里所说的“自然必然性”。那么,在“消极”意义上的自由,就是要独立于决定自然界中每一个事件或发生的规律。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将“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描述为在意志的确定中“独立于法律的所有物质(即所需的对象)”(CPrR:33),在《道德的形而上学》[[5]]中,他写道,“选择的自由是这种不受理性冲动决定的独立性;这是自由的消极概念”(213)。每一种否定的表述都表明,如果意志不是由自身以外的事物(通常是自然或自然欲望)强迫、决定或必要的,那么它就是自由的。
相比之下,正面的描述让我们能够说出什么是自由意志。康德将“积极自由”描述为一种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符合不可改变的规律,但具有特殊的性质:
由于因果关系的概念包含了法律的概念,根据法律,某些东西(即效果)必须通过我们称之为原因的其他东西来确立,因此,自由绝不是违法的,即使它不是自然法则所规定的意志的属性。相反,它必须是一种特殊的因果关系,根据不变的法则。否则,自由意志将是荒谬的。(基础4:446)
积极的自由观明确了自由的两个重要特征。其中一个特点是自由的法治性质。虽然自由行为独立于自然法则,但它并非完全独立于法律。另一个特点与自由法的起源有关。康德认为,自由法则起源于纯粹的意志。对他来说,当一个意志是他律决定的,那就是“自然赋予法律”(基础4:444)。然而,当意志由自由法则决定时,正是纯粹的意志赋予了法律。自由就是给自己,也就是说,让一个人的纯粹理性给自己一条法律。这是为了让理性本身“立法”或“务实”。当我们按照自由的法则行事时,我们将自己的准则与我们作为理性的代理人给自己的法则相一致。由于纯粹意志能够提供一种规则或法律来决定我们的行为,因此可以说纯粹意志具有某种因果关系。这两个特征构成了康德关于自由的“积极”概念。把这两个特征加在一起意味着意志自由就是自治。它只不过是一个理性存在的意志赋予自己法律的能力。这种积极意义上的意志自由与自治是一致的,因为根据康德的定义,自治只是“意志本身作为法律的属性”(基础4:447)。康德对自由与自治的认同强调了这样一种观点,即意志由于是一种因果关系,必须受法律管辖(基础:446)。
在康德看来,自由意志是一种自主的意志:它不仅独立于自然必然性,而且可以赋予自己法律。他声称,自由意志赋予自己的法律正是最高道德法律。他认为是仅仅通过分析自由意志的概念就可以建立这种联系。康德的推理基于以下假设[[6]]:
-
- 1.一个自治的遗嘱是一个有能力将自己赋予法律的遗嘱。
- 2.自主意志或自由意志所赋予自己的法则来源于康德称之为纯粹意志的能力,这种能力“只不过是”实践理性。
- 3.因为自由意志的法则来源于实践理性,所以它对所有拥有实践理性的人都是有效的。
- 4.因此,符合这种有效性条件的法律所要求的不仅仅是偶然的目的,目的对某些理性性质有效,而对其他理性性质无效。
- 5.法律对所有理性的人都有效,它命令着所有理性的人都可以意志的目的。正如康德所说,法律命令我们“遵循的准则只有一条,那就是作为对象本身也可以作为普遍法律。”
- 6.换句话说,自由意志赋予自己的法律是绝对必要的。
自治——一个意志的属性是它自身的法律(基础:447)——然后被等同于绝对命令的一般表述:只根据一条“也可以将自己作为一个普遍法作为其目标”的格言行事的原则(同上)。康德的结论是,由于这是绝对命令和道德原则的公式,“自由意志和道德法则下的意志”是相同的(同上)。
康德在确立了自由意志和“道德法则下的”意志是一致的论点之后,继续进行论证为了自由的现实。康德为我们提供了第一条线索,说明他对我们自由现实的论证将如何进行:
我现在要说的是:每一个不在自由理念下行动的人,都是因为在实践方面真正的自由。(基金会:448)
康德把人类的理性意志包括在那些“除非在自由的观念下,否则不能行动”的意志之中例如,他在一篇文章(基金会:455)中断言,“所有人都认为自己有自由意志。”他认为这是关于我们的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即使是“最顽固的恶棍”也是如此就连这个恶棍也认识到,她的行为与他们能够、也不应该做的完全不同。因此,她承认道德法则的有效性,以及她根据道德法则行事或不行事的自由。(基金会:454)。
现在的问题是:即使我们同意康德的假设,即我们必然认为自己是自由的,为什么我们要从这个事实出发,认为我们“在实践方面是真正自由的?”康德的回答是:我们必须认为自己是在自由的理念下行动的,因为我们仅仅是生物机器的另一种理念是不可持续的。在康德看来,如果我们充分考虑到我们的本性,那么把我们自己看作机器的概念是不充分的。因此,在《基础:450》结尾的段落中,康德宣称,我们必须把自己视为自然法则决定的生物,同时也视为自由的能力。
此时(地基:450华氏度)康德提出了两种观点。他说,从第一个角度来看,我们认为将自己视为“我们眼前看到的效果”;从那一刻起,我们就认为自己是“先验的”。第一个立场是“自然立场”;第二个立场是“自由立场”从“自然的立场”来看,我们认为自己是自然的对象,由感官观察,完全由自然法则决定;从“自由的立场”来看,我们认为自己是自主的,被赋予了实践理性的因果关系,通过这种因果关系,我们赋予自己法律。从自然的角度来看,康德经常称之为“感官世界”的观点是没有自由的。发生的一切都是前因因果关系的产物。通过因果力,康德指的是最普遍的自然规律(牛顿力学定律),生物学、心理学和化学等特殊科学必须遵循的规律。由这些规律决定的对象是可能经验的对象,或者康德称之为“表象”康德继续争辩说,当我们把人类主体视为“我们眼前所见的效果”时,我们认为它们是经验的可能对象,如外表。以这种方式考虑人类主体是考虑他们所有的属性,包括他们的行动和意图,由自然造成的。作为一种外表,或作为“感官世界”的一员,人类主体天生就被设定为寻求自身的幸福或幸福;它所做的一切都是由他律决定的。它没有自由意志。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从抽象的直觉中考虑对象,康德告诉我们,剩下的东西本身就是事物。虽然事物本身是可以思考的,但它们是在空间和时间之外的,因此不可能是经验的对象。康德经常引用的一个例子是,上帝不是一个可能的经验对象。如果我们像康德那样假设上帝是一个超越时空的存在,那么上帝就不是科学研究的适当对象。相反,上帝是实践知识或信仰的对象。康德对自由意志概念的分析也是如此。在他看来,自由意志在自然领域是不存在的。这不是人类主体的自然属性或经验属性。它只属于他现在所说的“知识世界”或“理解世界”的成员作为知识世界的成员,主体既不在空间也不在时间。作为自由的,他们拥有一种特殊的、非经验形式的因果关系。用康德的话说,这种特殊形式的因果关系是一种“纯粹的活动”或“自发性”(基础:452)。自由意志是因果关系的一种自发形式,因为它有能力从时间之外的角度开始一个因果序列。
3.3.实践理性批判中的自由
康德在脚注中说:
尽管自由确实是道德法则的比例要素,后者是自由的比例要素。因为,如果道德法则在我们的理性中没有得到明确的思考,我们就永远不会有理由假设像自由这样的东西,即使它不是自相矛盾的。但如果没有自由,道德法则在我们身上就永远不会遇到。(CPrR:4)
康德坚称,纯粹的实践法则以“存在于可理解世界”中的概念为基础,即自由,因为这个概念没有其他意义,这些法律只有在与意志自由有关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实施。”(CPrR:46)除了自由之外,道德法则仅仅是对我们理性的欺骗。没有它,“就不可能有道德法律,也不可能对它负责。”(CPrR:97)换言之,除了自由,道德法则“在我们身上永远不会遇到”,因为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基本比例,正是这一比例导致了它的存在。我们先验地知道自由的可能性;这是道德法则的条件。
因此,在存在的顺序中,自由优先于道德法则,因为它的比例至关重要。但是,按照知识的顺序,道德法则排在第一位:它是自由的比例。“因此,我们立即意识到的道德法则hellip;hellip;直接导致了自由的概念。”(CPrR:29-30)我们意识到道德法则,这是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这一事实得到了共同良知的证明。“道德法则是作为一个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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