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和严格遵守原则(选取原文30-55页内容)外文翻译资料

 2022-11-22 11: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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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和严格遵守原则(选取原文30-55页内容)

Ebenezer O.I.Adodo

一、产生背景

该原则被公认为是在信用证自主交易下产生的,前者的义务不受后者履行或者履行不当的影响,信用证交易中银行的主要义务是对受益人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银行的最重要的功能之一类似于部长,即检查信用证和单据是否满足一致性的要求,他并没有义务去证实信用证所涉及的具体实物,或者货运来的实际货物是否符合信用证的内容。因此,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该种交易被公认为单据交易。
虽然受益人没有义务以信用证的交易方式提交单据,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受益人希望在该机制下付款,他必须出示符合信用证当前条件和信用证条款的单据。银行是在受益人履行相关义务的基础上,按照对信用证规定付款的绝对承诺,做出适当的行为。一旦他符合相关条例,他的权力便基于信用证欺诈而产生。但当买方指控欺诈,意思自治原则可能因此被取代,受害的买方可以要求银行拒绝付款,或者向法院申请止付令以用来禁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这种情况下,法院的一般做法是“在打击欺诈和鼓励使用信用证下有多少公共利益”,和“法院不会允许他们的秩序被一个不诚实的人去进行诈骗而利用”。所以,在适当的情况下,法院会责令禁止支付信用证交易下的款项。一个一直困扰法学家,困惑作家和学者的问题是如何定义在何种情况下通过司法干预实现止付令或者迫使银行拒绝向受益人付款。
本章主要关心的是,它旨在探寻欺诈例外的范围,有观点认为,在美国,与一些评论家的观点相反,基于早期涉及该原则的案例的范围之广,以及UCC第5章的有关规定,一个善意的受益人即便在信用证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也有请求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其次,本章探讨的理论是,银行有义务在当它知道时,不管用何种方式,一旦信用证单据是因伪造而无效,尽管卖方即受益人是无过错的,都要拒绝付款。新加坡上诉法庭在接受了这一理论的基础上,根据法官“原因和良好的感觉”,创制出了史无先例的例外。在这方面,论证了本章中已经试图说明过的确立一种无效例外,虽然是“有限的”,可能忽略某些商业现实以及对要求银行拒付的有关案件的政策性缩小。无效例外还没有受到英国法院的支持,以及这点尚未得到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地区的司法的明确规定,但是在英国得以支持采取的依据是美国和加拿大的判例法。
一个需要探究的相关的但更为复杂的问题是,银行收回支付欺诈性文件款项的权利,这是由团体之外的其他无过错受益人或者善意的第三人所提出来的。这种情况下,赋予开证申请人和银行恢复权益将会被考虑。其中银行开始希望收到由于欺诈而被骗取的款额或侵权赔偿额,被告将会因为欺诈行为而受到过度的批评。权力机关或许认为开证申请人和银行有权从行使欺诈的受益人处收回款项,有可能英国和新加坡的判例法在没有区分的情况下,银行而不是开证申请人有权索赔恢复原状。因此,有必要在适当的情况下,探讨案例并得出必要的区分标准。当法律置身于十字路口时,明确具体的改革将会被建议。
据相关规定显示,首先,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范围在继Sztejn案例后被写入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条;其次,其近期在英国和加拿大的司法中也有所发展。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范围和进程

  1. Sztejn案

直到1941年,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已经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例外被提出。在更为重要的案件中,并在决定的这段时间之前,把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义务作为一种商业行为是基于付款符合开证申请人申请的单据文件。在这个意义上,一个软性的虚假文件不能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从而侵蚀银行付款的权威性。有意思的是,除了本身不合格的这一问题,一个虚假的仓单、提单,其本身就是欺诈。这并不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强调对于解释Sztejn V J 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 案中可能的义务,或许会成为信用证交易下司法干预理的里程碑。
Sztejn的案件事实是,原告买方和公司总部在印度的Transea Traders Ltd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定数量猪鬃的合同,Transea公司被要求根据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提示对商品进行发货,出示发票和装运提单。Transea公司将50箱涉案货物交给货运公司并取得提单。单据连同必要的发票很显然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条款和条件,于是提交给开证行要求付款。该行为是使得信用证和汇票无效的开端,因而禁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原告认为,被告Transea公司装了五十箱的牛毛、垃圾和废物,试图代替真正的货物来欺骗原告。Chartered银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是原告并没有及时通知银行。经过法院广泛的审查,法官Shientag认为,信用证交易是独立于合同的,这一原则不允许法院指令银行对于买方即开证申请人宣称的货物不足或存在缺陷而拒绝付款,这个原则对于保持金融贸易机制的完整性是有必要的。然而,对这一原理的应用要求文件的真实性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在本案中,虽然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争议不是关心有关商品质量保证的违约,而是一个卖方有意不运送买方订立的货物的案例。Shientag法官继续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当卖方的欺诈行为在单据和汇票已经被支付之前已经被银行注意到,在独立性原则之下,银行在信用证之下的付款义务不应延伸到保护无良卖方。

Sztejn的决定是,在第二十个世纪的前半,信用证法律中最有说服力的原则是欺诈例外原则。Sztejn法官没有设想一个广泛的规则,该规则不适用于开证申请人只是称违反基本销售合同这种情况。当事人投诉的是出卖人通过向银行出具欺诈性文件,对其进行主动故意欺诈。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告的动议驳回诉讼原因缺乏对原告的控诉的目的意义,起诉书中的指控已被假定为测试在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的充分性。博学的法官拒绝驳回起诉,因为被认定为事实的事实,足以构成对被告的诉讼理由。它可以强调,虽然因涉嫌欺诈方的抗辩成立,但是Sztejn法官决定判决建立在欺诈前提下的银行的付款义务中断。

更重要的是,似乎认为主要政策的合理的决策基础是,Sztejn在避免奖励欺诈的受益人的信用证项下的交易。这显然是强调在一年后,Shientag法官在审理Ashbury Park amp; Ocean Grove Bank v National City Bank案件时,借鉴了法官Sztejn的判例。判例表明,“他将有效的信用证作为一种工具,贸易融资是首要考虑的问题”,为了把信用证从买方和卖方之间订立的合同区分开来,法官宣称“任何其他规则会破坏商业机制的有效性。”因此,自治的面纱不可能被揭开,“除非卖方存在这种欺诈,即没有货物被运输,即使航运文件已然符合。”

值得注意的是,Sztejn法官重申了原有的普通法规则,尽管有欺诈,当事人在善意的情况下和在转让的情况下使他变成正当票据持有人,则他完全有权收到信用证项下的付款。

B.统一商业法,第5条

在颁布自治原则的普通法例外时,UCC第5条114(2)规定:

当文件出现他们表面上已遵守信用证的条款,但要求的文件是伪造或欺诈的,或交易中有欺诈。尽管客户通知,诚信行事的付款行可以予以兑现付款;或要求欺诈,伪造或其他在文件表面上不明显的缺陷,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可以实行。

上述规定中的主要困难来源涉及欺诈方的身份和欺诈的地点。它似乎表明身份性质的罪犯是不重要的; 银行有权拒绝兑现。当事人的文件是欺诈性的,不论卖方受益人是否属于同谋。在这方面,UCC规定的欺诈例外的范围比Sztejn欺诈更广泛。然而,有意义的是,注意到Mayer巡回法官在Colony Trust Co v LawyersTitle&Trust Co中旧的说法引用了Sztejn案件,其效力符合第5条规定的欺诈例外限制。
基本上,该守则承认两种类型的欺诈例外。一、付款如果存在“交易中的欺诈”,则可以禁止使用信用证,这个问题形成了一个争议的温床,分裂法院和学者。第一个观点,即主张独立的义务的学者,认为该条款只允许银行拒绝支付在信用证交易中发现了欺诈的情况。相反,广义的观点支持者强调,条款指示如果在基本合同或信用证交易两者间存在欺诈的话,其结果是银行就没有特权支付,广泛观点所倡导的立场得到大多数美国法院的赞成。二、如果一份文件要求,有理由限制银行对伪造的或欺诈性的信用证进行付款,其是否涉及受益人存在欺诈。 结果是,关于伪造或欺诈性文件,“守则”使无辜的申请人的损失高于无辜的受益人。但很快就会看到这一点似乎并不吸引美国的一些法院。

伪造或欺诈性例外的实际应用产生了三类具有相当不同的问题的案例。第一类,草案需要在信用证下附有受益人已经违反信用证交易相关的合同的证明。通常,受益人在认证中的断言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的行为被视为欺诈,因此,可以禁止在信贷下付款。

在第二和更复杂的类别中,信用证要求草案必须附有提单,检验证书,质量证书等文件发票。假设单据文件是伪造的,它们错误地陈述了一种状态,例如,提单装运日期符合信贷条件,银行已在之前充分通知支付给受益人的这一事实。不可否认,银行可能无法获得报销。这是因为向银行提供欺诈性文件,颠覆信用证的商业可行性,效用和可靠性,以及更多的伪造文件与无效文件相同。

第三类信用证欺诈规定将根据提交的草案,基本销售合同证明货物装运的文件进行付款。如果货物描述错误,可能适用提出欺诈例外的文件,以推断整个交易的目的已被销毁。

在所有这类的伪造或欺诈性文件中,信用证下的付款可能被中断。因此,如果开证申请人请求法院禁止向伪造指定文件的账户付款,通过暗示请求法院撤销自主原则,并深入基本合同。这已经在罗克韦尔国际系统v花旗银行案中得以实践。
欺诈标志着对普遍的已经接受的原则的限制,即信用证不受其确保的任何义务的影响。没有明确的线将规则与例外区分开,但是我们同意“欺诈”不仅仅包括支持所谓的伪造的文档,欺诈例外的逻辑必然需要支持超越在交易的环境中的文档,以确定该交易是否是构成完全欺诈的做法。显然,欺诈例外文件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关于第一类和第三类,对有争议的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合法发运存在一些疑问,是否已经实现预期的事件的基本交易,证明受益人符合信贷的要求。此外,关于第一类,对于确定受益人要求付款的权利应考虑的关键因素是,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它没有权利在考虑原来的交易后进行对第二类选择,最重要的是,关于第二类,令人困惑的问题是受益人是否有权在所有情况下以及在所提交的文件是伪造或欺诈的任何情况下扣减信贷,美国法院已经开始着手解决这些问题。
在纽约最高法院的美国商人公司v大通曼哈顿银行案中,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禁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进行付款,因为提交的文件包括提单错误地显示,装运是在1968年1月31日,而事实上指定的船仅仅在1968年2月13日才要求装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Sztejn的决定和旧殖民地信托中表达的意见,Nunez J法官不仅仅怀疑原告指控申请文件是伪造的,也怀疑其不涉及违反保证销售和买方之间的销售合同。
遗憾的是,博学的法官没有说明结论的原因。有趣的是,在Prutscher v Fidelity International Bank案,Bonsal J明显观察到:“大通曼哈顿法院指出,因为它怀疑信用证的受益人声称遵守信用证合同中规定的日期是否真诚和是否满足信用证的明确条件”。

Prutscher案中,信用证单据要求在一个船舶上运输实验器材,并指定1974年7月6日为最后发运日期。 原告卖方向被告银行提交必要的提单以实现付款。提交的提单是欺诈性的,因为它不真诚的声称货物在一艘船上装运,而事实上是在三艘船上装运;并且与文件中的断言相反,其中一艘船在信用证单据规定的日期后航行。法院由该案例受到启发,认为“不需要银行确认信用证,如果银行收到的信息表明所显示的提单是伪造的或欺诈的,而原始受益人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人被指控欺诈,重要的是,刚才引用的声明充分证明了法官Bonsal的基础的判断。有理由认为这种情况是一个分水岭,该例证映射出伪造或欺诈性文件例外的范围。普鲁士的精神在许多后续的情况下是可辨别的。“

Semetex公司v UBAF阿拉伯美国银行案描述了最有趣的关于欺诈性文件例外原则,其中没有观点证实卖方受益人的欺诈意图。原告准备了伊拉克航空公司发出的空运必要的航空货运单。虽然被告银行承认该文件符合信用条件,但仍然认为,它有权拒绝付款,因为原告歪曲航空货运单上的航班信息,伪造航空货运单的签字-伊拉克航空代表签署航空货运单,作为后者的代理人,努力获得欺诈信用证下的付款。发现在签署伊拉克航空公司代理的运单上,“原告缺乏有关欺诈意图的证据”,其所说的伪造是无关紧要的,法官Leonard B Sand继续区分本案与Prutscher案,内容如下:“Prutscher的事实是,卖方受益人的发货航行时间在信用到期日后,卖方受益人伪造的提单,以使单据看起来该船已按时航行,以便他可以根据信用证要求支付款项。

也许从洛克威尔国际系统公司(Rockwell Intl Systems)的警告观察到:“卖方受益人的供应商制造买方购买的设备的规格没有争议,如果不是入侵科威特以及随后的伊拉克制裁令,该设备将到达其在巴达格的目的地“。最终,从上述可以清楚地看出,欺诈性文件例外不适用于如果真诚地填写必要的文件与假的信息的受益人。

提交单据可能是伪造的,不是欺诈的。案件检查到目前为止都是这种结果。但美国法院不能肯定的是,对于提供的伪造的介绍文件对需要付款时无辜卖方受益人有什么影响。从所依据的判例中出现的图片似乎是倾向于允许引导这种情况。它是安全推进的,尽管UCC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的范围过于广泛,但一些美国法院不会中断向卖方受益人支付款项。

C.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英国法中的地位

英国法院承认Sztejn法官在案件中提及的普通法的欺诈例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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